一、關于如何確定評估機構的方式
主要有三種方式:協商選定、多數決原則投票和隨機抽取方式。
關于先后順序上,首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其次協商不成的,再由拆遷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二、關于評估的因素
通常評估價值時候,需要考慮、參考的因素和標準是哪些,這些是直接影響被評估標的的價值大小的,也是被征收房屋究竟價值幾何是被征收人最關心的問題,那么究竟房屋價值評估應考慮哪些因素呢?
1、房屋本身的價值
正常交易情況下,是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周邊有一個透明、類似的市場是可以進行參照,比如被拆遷房屋周邊的同類價格的市場買賣價格。
2、房屋價值評估通常需要考慮、參考的因素
通常是和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都可以成為評估考慮的因素,當然相關的權重和比例視具體情況確定。
三、選好評估時點
評估時點通常為房屋拆遷公告之日。
房屋拆遷歷經時期漫長,有時時斷時續,評估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后進行,有時候會出現征收方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前就進行評估,而兩三年才正式公告征收決定,房屋價值已發生巨大變化,有的城市房屋翻翻,因此選擇時點很關鍵。所以,房屋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的房屋拆遷實施之日起為評估時點。
四、被拆遷房屋性質和面積認定
1、以房產證上記載的信息為準。
2、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3、如有歷史遺留問題,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五、關于評估結果及不服評估如何解決
1、評估結果——分戶評估報告,需要簽字和蓋章
評估結果是評估機構提供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有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估價師簽字,同時加蓋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2、對評估結果不服的處理的可以申請復核、鑒定
被征收人對分戶評估結果不服的,有以下幾種途徑可以走:
(1)時間上的要求,自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指出問題,申請復核評估。
(2)對報告內容的不服,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3)鑒定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