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企業轉讓一所舊房,我有原始的購房發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按發票金額扣除嗎?一定得評估嗎?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九條所稱的房地產評估價格,是指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四條條例第九條(一)項所稱的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是指納稅人不報或有意低報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價款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二)項所稱的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不據實提供扣除項目金額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三)項所稱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成交價低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憑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
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應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應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財稅[1995]48號文件第十條規定:關于轉讓舊房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問題
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國稅發[1996]48號第五條規定:凡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需要根據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稅的,可委托經省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評估資格并報稅務部門備案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受理有關轉讓房地產的評估業務。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將涉及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評估與現有房地產轉讓管理過程中的價格申報及其價格評估結合起來,以防止因重復評估而加大成本,增加納稅人負擔的情況。
接受委托的各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按稅務部門要求按期將評估結果報送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作為確認計稅依據參考的同時,應將評估結果報當地政府設立的事業性房地產估價管理機構審核。
對于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要求受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提供與房地產評估有關的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無償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絕。
凡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評估報告,由取得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認定并經注冊登記的“房地產估價師”簽署;或者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頒發的《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聯合簽署。
接受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條例》和《細則》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應納稅房地產的價格評估。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應納稅房地產的評估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及確認,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果不予采用。
吉地稅發[2004]85號第三條規定:對新建房屋整體一次性轉讓(包括單純轉讓國有土地)的,按所取得的增值額查實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新建房屋非整體轉讓的,按實際轉讓部分的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對轉讓舊房的,按房屋的評估價格查實征收土地增值稅。
提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如不能提供發票的,應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