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隨著國家簡政放權改革的深入和《資產評估法》的頒布實施,整個評估市場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也遇到了許多新問題。對于價格評估與資產評估的異同,社會各界看法不一,有很多誤解。對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一、價格評估行業的基本情況
價格評估是對各種有形財產和無形資產及有償服務價格進行評估的行為或過程。具體講,是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了特定評估目的,遵循適用的評估原則,按照法定評估程序,運用科學評估方法,對特定資產某一時點價格進行估算的過程。
價格評估誕生于20世紀90年代。隨著價格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放開,改由市場定價,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評估成為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計委和公安部于1994年發出了《關于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法發[1994]9號),規定贓物估價工作統一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估價機構負責和承擔。之后,國家計委又相繼頒布了《價格評估管理辦法》(計價費[1996]2654號)、《價格評估機構管理辦法》(計價費[1996]2655號)、《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計辦[1997]808號)、《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66號)等一系列政策規定。價格評估工作在規范中不斷發展,在司法領域和社會經濟生活中逐步確立了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在2000年以前,司法領域的涉案財物價格評估工作,基本由所在地價格事務所和物價部門設立的價格評估機構完成。2000年以后,隨著涉案財產價格評估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以及司法涉案價格評估工作實行對外委托名冊制度,才有其他評估機構逐漸介入司法涉案財物價格評估。
2005年,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32號)、《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33號),國家發改委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印發《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實施辦法》和《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5]2597號)。價格評估行業因此而迅速發展壯大,其業務領域涵蓋涉及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處置及實物抵稅事務中的價格評估和在生產經營、合同簽訂、抵押質押、理賠、物品拍賣、資產評估、財產分割、工程審價、清產核資、經濟糾紛、法律訴訟、司法公證中涉及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的價格評估,成為了整個評估市場中一支舉足輕重的生力軍。
由于涉案財物價格評估的特殊性,司法委托的價格評估有別于社會市場主體委托的價格評估,其評估程序、方法及側重點均有不同,其結論也有所差異。
不同于其他中介機構,價格評估機構成立之初的目的就非常明確,即為司法涉案財產、物品價格評估服務。價格評估行業在實踐中逐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涉案財產價格評估理論、方法體系,堅持以價格評估結論客觀、公正為指導思想,重視價格評估對象現實的實際狀況及案件屬性。
因此,相對于房地產、礦產等專業估價機構,價格評估機構無疑具有綜合性的優勢;相對于資產評估機構,價格評估機構又具有更加適應司法工作要求的涉案評估專業特色。
例如:對一套工業流水線設備進行價格評估,資產類評估公司往往采用會計折舊計算實體性貶值,即以資產原始購置成本和法定使用年限進行計算,對于同類資產來說,折舊具有同一性。而在司法價格評估中,涉案財產的實體性貶值是針對特定評估對象而言的,其價格評估結論數額大小、多少,取決于價格評估對象的使用條件、實際使用程度、保養及維護水平等因素。需要通過實地勘察確定,具有個別性和特殊性。因此,不能完全用會計上的累計折舊額代替實體性貶值額,不能完全用法定的折舊率代替實體性貶值率,不能完全用折舊年限代替價格評估對象的實際使用年限。過于簡單的評估方法在司法價格評估中會產生一些不公平的結論,不利于法院公平公正判決。
截至2016年2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發改(價格)部門行政許可認定的各類(綜合類、專業類、涉案涉訴訟類)價格評估機構3000多家,從業人員10萬多人,其中價格鑒證師14000多人。
二、價格評估與《資產評估法》的關系
2016年7月,全國人大通過了《資產評估法》,并于12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此間,一些人對《資產評估法》做出了不利于價格評估行業的所謂“釋義”,聲稱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只能是“五部門六專業”,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不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評估專業人員不包括價格評估人員,評估師專業類別不包括價格鑒證師,給價格評估行業和整個評估市場造成了極大困擾。這種觀點既于法無據,也不符合歷史和現實,是完全錯誤的。
1、資產評估的含義。
狹義的資產評估僅指國有資產評估,其依據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1年第91號),由財政部作為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國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而《資產評估法》定義的資產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評估報告的行為。”它屬于廣義的資產評估,涵蓋所有的評估領域。
2、價格評估始終包含資產評估業務。
價格評估行業誕生近30年來,一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級發改(價格)部門實施直接有效的監督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2016年取消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改變了政府對價格評估行業的管理方式,但并沒有改變價格評估行為的法律屬性和價格評估機構的執業范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相關法規文件,價格評估是指“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對涉及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各種有形財產和無形資產及有償服務的價格進行測算、評估,發表具有證明效力或咨詢效力的意見或出具價格評估報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服務行為”。
價格評估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是:涉及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處置及實物抵稅事務中的價格評估和在生產經營、合同簽訂、抵押質押、理賠、物品拍賣、資產評估、財產分割、工程審價、清產核資、經濟糾紛、法律訴訟、司法公證中涉及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的價格評估。
很顯然,價格評估和資產評估都是對被評估資產特定時點價格(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的專業服務行為。價格評估符合《資產評估法》對評估行為的相關界定,自然也就不能游離于《資產評估法》之外。價格評估行業貫徹執行《資產評估法》責無旁貸。
3、《資產評估法》適用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評估市場形成了按條塊管理的評估專業類別,如價格評估、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二手車評估、保險公估等,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建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保監會。《資產評估法》承認這種現實,確立了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監督管理的體制,其中并沒有否定抹殺價格評估行業,也沒有限制或禁止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價格評估行業監督管理的任何規定。作為規范和指導我國整個評估市場健康發展的最重要法律,《資產評估法》在做出原則性規定的同時,也為適應市場可能的變化留出了足夠的空間。個別人士的所謂“釋義”既不是全國人大的釋法,也不是相關機關的司法解釋,根本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
4、“五部門六專業”是一種不完整的、過時的說法,與評估市場客觀現實全然不符。
“五部門六專業”的最初來源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評估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01號),其中提到“根據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設置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礦業權評估師、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和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等六類資產評估專業資格。”
其背景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國辦發【1999】92號)、《關于規范價格鑒證機構管理意見的通知》(國清【2000】3號),當時由國家發改委主管的價格評估機構正在變革中,一部分改為事業編制的價格認證中心,專事紀檢、監察、刑事、涉稅案件價格認證;一部分與物價管理部門脫鉤改制,成為從事當事人委托價格評估業務的市場中介服務機構,這項工作到2004年大致完成。所謂的“五部門六專業”就是此間出爐的,拋開了正在變革的、始終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價格評估機構。
2005年,鑒于價格評估工作涉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眾利益,涉及司法公正,國務院決定對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專業人員和價格鑒證師注冊設立行政許可。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價格評估行業迅速發展,成為評估市場一個非常重要的專業類別。
由此可見,在1999年之前,評估行業遠遠超過“五部門六專業”;2004年之后,也不是僅有“五部門六專業”。所謂的“五部門六專業”根本就是一個不顧事實、早已過時的舊名詞。
5、評估市場的專業劃分從來不是一成不變的。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評估市場不斷產生出新的細分專業,也會根據市場的需求而發生一些專業的撤并,如根據最近最高法、國家文物局等五部門出臺《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就可能誕生由國家文物局主管的文物鑒定評估專業;根據國務院相關要求,原土地估價師職業資格將可能(與房地產估價師)進行整合改革。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海洋水產資源評估、藝術品評估等也在根據實踐的需要而逐漸成為相對獨立的評估專業。
6、規范評估行為的是一個完整統一的法律法規體系。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根據評估標的(資產類別)、評估目的、價值類型等的不同,既要遵循《資產評估法》,也要遵守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諸如《價格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我國還設立有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任何排斥公平競爭的行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因此,我們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評估行業多專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這樣,才能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加優質的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