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價格評估對于被征收人是否能夠獲得合理的房屋征收補償款至關重要。因此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全面了解房地產價格評估的各個方面對被征收人來是必須的。下面小編就為您講述房地產價格評估的重要知識。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開始進行的時間節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因此,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時間為征收機關發布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二、如何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因此,總結來說,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確定有三種方法。
第一,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選定是基礎,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若沒有經過被征收人的協商而采取其他征收辦法時,被征收人可以予以拒絕。
第二,當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另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1)多數決定,即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2)隨機選定,即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即使采取多數原則、抽簽、搖號的方式來確定評估機構,也是要有被征收人參與的,房屋征收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均無權擅自指定評估機構。
除了了解以上三種方法,您還需要注意其他一些細節問題。
1.選擇投票決定的方法時,您可要求公證機構到場進行現場公證。公證機構對投票或抽簽的過程進行現場公證,將使此行為更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保障您的權利。
2.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不局限于征收當地,您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選擇,范圍更大,選擇越多,從最大程度上維護自己的利益。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可以采用的方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對于具體評估方法的選用,應該由注冊房地產評估師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上述幾種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擇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具體來說:
(一)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
(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
(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四)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核對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中確定房屋價值的因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方法》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因此,房地產價格是眾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
五、被征收人能看到房地產評估報告嗎?如果不滿意,怎么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評估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十七條規定:“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且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人是能夠看到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