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眾誠云創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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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
一般探礦權尤其是勘查程度較低的探礦權的取得和行使,是一種風險投資行為,探索性較強,勘查結果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整個勘查過程結束之前,即未找到有工業價值的礦體或找到有工業價值的礦體而未辦理采礦權許可證之前,很難將其視為一項資產存在。采礦權的取得和行使,因其具有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故是一種生產經營行為。由于開發礦產資源蘊含的巨大經濟利益,采礦權——礦產資源使用權,已經與土地使用權一樣,成為市場上炙手可熱的無形資產,日益顯現其很強的資金融通功能。
因此,一般認為探礦權作為抵押貸款擔保,條件尚不具備,金融機構從“資金回收的可能性”考慮,也難以接受。而采礦權隨著采礦業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從而受到金融機構的青睞,成為最理想的抵押物之一。
礦業權抵押評估注意要點
礦業權抵押評估是各類不同目的的礦業權評估的一種,除應遵循礦業權評估的工作原則與途徑、評估假設條件、前提條件和基本程序之外,根據礦業權抵押評估業務自身的特點,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性原則
由于抵押期間被抵押采礦權產權的未來不確定性,所以在評估時,務必核實抵押人產權的真實性。包括采礦權證權屬、儲量、產品方案、采選指標、財務資料的真實性,排除任何不真實的因素,以確保抵押人的合法權益。對于產權不清晰或不完整的情況,應予以詳細調查,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評估人員在驗證抵押人采礦權許可證時,必須核實證書原件,并在復印件上簽定注明相關字樣,以示負責。抵押人的名稱必須與采礦權許可證上所注明的采礦權人的名稱一致;抵押的礦山名稱必須與采礦權許可證上所注明的礦山的名稱一致。如有差異,必究其原因。
必須核實是否存在他項權力,如是否已經抵押貸款過等,以避免抵押人將采礦權重復抵押貸款而造成金融機構損失的情況發生。
必須核實儲量核實報告、儲量備案證明及其評審意見書的原件,并在復印件上簽定注明相關字樣,以示負責。如發現問題,必究其原因。
第四,必須核實礦山提供的生產統計報表、財務資料等,實地踏勘,以掌握可信的第一手材料。
(二)謹慎性原則
由于抵押自身特性,評估人員對抵押采礦權資源的未來收益或市場狀況,不應予以太樂觀的估計。盡管統計數據或經驗表明礦產品價格有可能上升,但在評估時,仍應以當時的市場價格為參數,對未來的升值不予考慮。同時對未來可能的減值,則應給予充分的重視。
對成本費用,根據當前礦山企業的實際成本費用水平。若有確鑿證據表明,近期存在成本上升、費用增加的因素,應對相關數據適當調整。
對于銷售價格,除參考礦山實際數據外,還要分析其當地其他礦山相類似礦產品的價格,并特別關注市場的價格趨勢,若發現近期行情走低或其他對企業經營不利的因素,應分析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市場最有可能接受的平均價位,做為評估取值的依據。
真實性原則和謹慎性原則既是礦業權抵押評估特點所要求的,也是維護抵押行為當事人合法權益、降低評估風險所必需的。
通常情況下,企業辦理礦業權抵押貸款的時間,也就是對抵押物進行評估的時間,而企業(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的時間,往往是評估目的實現的時間。對于一年期的抵押貸款,其有效期正好與現時資產評估有關規定的一致。但多數情況是,評估目的實現不在評估結論有效期內。這就存在一個評估價格是何時的價格、應該如何確定的問題。
評估價格只能反映基準日的價值水平,而且只根據一般的操作規范得出一個“確定”的值,這是一般資產評估的規定。但是在礦業權抵押評估中,僅僅得出這樣一個“確定”的值是不夠的。評估師應從專業角度分析整個抵押期間礦業權價值可能變化的區域,對相關因素適當調整,作為礦業權抵押評估的一部分,從而使評估結論更科學、合理,最大限度地縮小評估基準日的價值與評估目的實現日的價值差異,充分發揮礦業權資產的擔保功能和資金融通效應。
另外,根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礦業權抵押評估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第五十六條: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條: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礦業權抵押解除后20日內,礦業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第五十八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并從處置的礦業權所得中依法受償。新的礦業權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依法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債務人承擔。
除以上幾個方面之外,還需要注意:
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債務人承擔。該企業次申請抵押貸款時,銀行以采礦權被出租而拒絕貸款的理由是正確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50條明確規定:
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采礦權設置抵押權后實現抵押權時確實面臨一個比較特殊的問題,那就是采礦權受讓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采礦權抵押權實現實際上就是一個采礦權轉讓的行為,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這個條件中就包括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以及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等。這對于專營金融業務的銀行來說顯然是不符合條件的,銀行不能直接成為采礦權的受讓人,只能是在申請實現抵押權時委托法院或其他拍賣單位對采礦權進行處置,轉讓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主體后,從處置的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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