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過程中,房地產估價報告就是對您房屋的定價參考,拆遷致富還是拆窮可就看這份估價報告了。但是很多被拆遷朋友說,不知道如何去看一份房地產估價報告是否合法合理,是不是正規的。甚至有朋友說,他們收到的所謂房屋評估報告就是一張估價表格或者幾張A4紙,非常簡單“省事”。
眾誠評估小編想要告訴大家,一份合法合規的房屋評估報告絕對不是那么“寒酸”幾張紙就能替代的,而是必須注意七大要點,這些點共同決定了你的房屋補償是公平、合法合理的。
下面眾誠評估小編就通過閱讀一份正規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教大家去發現和關注評估報告應該注意的重要事項。
1.核實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身份
誰來評估?如何選定評估機構?評估資質合法嗎?
這些都要在估價報告體現出來。首先,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該由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協商選取,協商不成再抽簽選取。我們的被拆遷朋友要注意,如果拆遷方是單方面委派的話是不合法的。
其次,按照《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15修正)的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能從事城鎮房屋拆遷房地產估價業務。所以不是隨便一個房地產估價機構都能過來評估的。
在拿到上述房地產估價報告的時候,我們需要審核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怎么樣?這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有沒有資質來做房屋價值評估。
2.至少需要兩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參與
一人為私,二人為公。為了保證房屋價值評估的合法合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規定,至少需要兩名有資質的估價師參與;這里我們需要注意兩點,數量是二,條件是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通過上述的房屋價格評估報告,我們可以看出這里是有兩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參與;如果我們遇到的是一名估價師或者其中的一名不是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那這樣的評估報告顯然是不合法的。
3.載明評估報告的出具時間
載明評估報告的出具時間確定這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按照《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的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如果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
也就是說,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的使用時間最多不超過一年,如果這個地方的房價波動較大的話,還應該縮短這份報告的使用期限。上述房屋評估報告的出具時間是2018年10月13日,那么他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019年10月13日。假如我們的房子是在兩年前評估的,現在這份評估報告就不能繼續使用了。
4.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
評估的目的是什么么?評估的方法是什么?評估的對象是什么?評估的時點如何確定?
評估的目的要明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所以,房屋的評估目的已經明確了,是沒有辦法更改的。
評估方法的選取要恰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周圍有房地產交易的按照市場法;有市場收益的按照收益法;屬于在建工程的按照假設開發法。一般建議選取兩種方法進行評估。
評估對象需要描述清楚,被評估房屋的區位、面積、權屬、有無產權證明等不能缺少。
評估時點的選取要符合規定,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也就是說,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應該參考房屋征收決定發布的時間點。
5.兩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簽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明確規定了房屋估價報告應該由兩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簽字,不能以印章代替簽字。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估價報告的公正合理,但是現實中往往是沒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簽字或者用印章代替了簽字。
比如上面這一份估價報告就少了估價師的簽字。
6.房屋估價報告中對房屋價值得認定應當遵循的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原則,"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按照這種標準,我們最直觀的方法就是參考周邊的二手房價格。如果周邊的二手房價格是10000每平米,那么我們可以大致估算我們的評估價值應該也在10000左右。
7.針對房屋評估報告的救濟途徑
有時候在進行房屋評估時,我們依然會發現這樣那樣的問題,甚至評估價格和我們的實際房屋價值差距較大。此時被征收人又該怎么辦呢?被征收人該如何救濟維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對于房屋評估報告有疑問的,被拆遷人可以在拿到房屋評估報告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要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書面的解釋;被拆遷人拿到復核評估結果還是不滿意的,可以在拿到復核結果10日內向當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拿到鑒定結果的時候還是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等到拆遷方下發補償決定后,在法定的期限內復議、訴訟。